第三節、學務系統法規
第九項、學員志願服務鼓勵辦法
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學員志願服務鼓勵辦法
103年4月12日校務會議訂定
108年10月18日校務會議修訂
第一條 本校秉持培育公民之理念,鼓勵具服務熱誠及責任心之班級學員參與校務服務及社區公共服務,發揮利人利己精神,發揚關懷社會之善良風氣,推動學員人人皆志工的校務經營,特訂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志願服務項目包括校務行政、校務活動、班級經營、社區公共事務、弱勢關懷等公益活動。
第三條 須以班級或社團為單位參與校務服務及社區公共服務,且於二個星期前填具申請表,經本校審查通過後得認列志願服務時數。但因校務發展需要,經學校召募參與志願服務者不受此限。
第四條 本校依據志願服務時數提供選課優惠以回饋學員熱心服務,並定期公開表揚鼓勵。班級幹部另依班代權利與義務規定辦理。
第五條 本校公共社團志工社因肩負協助校務運作責任,志工社員另享志工保險、志工聯誼、志工培訓等福利。
第六條 選課優惠計算方式:年度累積滿72小時,可享免費選課一門(但須繳保證金);年度累積滿36小時,可享選課一門5折優惠;年度累積滿18小時,可享選課一門8折優惠。收費標準依本校學費優惠辦法辦理。
第七條 服務時數僅能用於折抵學分費,不可兌換現金。當年時數須於次年使用畢,逾期未使用視同放棄。
第八條 活動結束後二星期內,需備妥邀請函(或簡章計畫)、成果心得400~500字、活動簽到(正本或影本均可)、圖文說明活動照片電子檔4~6張,提供本校存檔。
第九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註:
1. 非志工社學員服務時數-活動結束1週內提報惠儀統整
• 以班級為主體-在社區和校務服務的時數以班級為主體,由活動承辦人或該課程學程經理人協助提醒班級,在繳回簽到、活動照片及說明文件後才能認列,由惠儀每半年於報名前完成時數統計登錄。
• 以個人身份-建議加入志工社,相關規定詳見本校學員志願鼓勵辦法。